隨即,又在嘉靖四十四年(1565)二月十三,正式頒布《宗藩條例》,其中“進封親王”條例規定:
議得郡王入繼親王。所以重親王之統也。若進封之后。則本支止許以本等官職奏請奉祀。不得復請繼封次子。蓋以郡王而進親王。已為逾等。茍以進封之親王。而又欲推恩于本支。不亦太濫乎?故禮有繼統不繼嗣之文。例無加恩再加恩之禮。今后郡王進封親王。本王郡爵照例不許補襲。原授冊命。隨即進繳。以后世子世襲親王。次嫡庶子。每世止照原封世次本等官職。不得進封。
“追封親王”條例規定:
追封親郡王者,次嫡庶子止授本等官職,不許奏請加封,永為定例。
簡單提煉一下這兩條詔令內容:
其一,郡王入繼親王后,以世子承襲親王,次嫡、庶子以下,只能按照原封世次獲得本等官職,不允許為他們請封郡爵;本王郡爵也不允許補襲,冊命直接交還朝廷。
其二,追封的親郡王,其次嫡、庶子以下只授予本等官職,不允許為他們奏請加封。
那麼,明世宗這些“永為定例”的禁令,被嚴格執行了嗎?
然并卵!
就在《宗藩條例》頒布當年,嘉靖四十四年十月二十二,明世宗就遣使冊封襄莊王朱厚熲的庶二子朱載<土鼎>為隆慶王,庶三子朱載圻為永城王。
朱厚熲是旁支進封大宗的親王,按照新出爐的條例,只有他的庶長子安福王朱載堯,才有資格獲得封爵,因為朱厚熲沒嫡子嘛,庶長子就是他的繼承人,但其余眾子就只能按照原先的郡爵,受封鎮國將軍的。
顯然,這是明世宗朱厚熜同志再次自打自臉。
他都能任由皇帝旨意凌駕在律法之上,自己否定自己的禁令,兒孫們自然也青出于藍而勝于藍,在隆慶、萬歷年間,宗藩濫封的情況繼續發展,這些事實,讓大明皇帝在宗藩事務上的某些“不為例”,徹底變成笑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