⑵出于拓展家族勢力的需要
除上述因素外,宋代入贅婚的普遍發生的原因還與家族整體生存的需要息息相關。兩宋時期,由于商品經濟的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人口流動數量大,甚至整個家族遷移他地的情況也時有發生。
此時,贅婚便成為了能夠迅速融入當地家族的重要途徑。而對于當地人來說,這種同外來家族結二姓之好的的招贅方式,可以與來自其他地區的勢力強強聯合,從而將家族內的勢力覆蓋到更廣的地區,拓展宗族的勢力。這也可以算得上是宋代的入贅婚較為流行的原因之一。
2、地位——猶如布袋,權利受限
由于招贅婿不是傳統的男娶女嫁,通過以聘娶形式締結的婚姻,贅婿多出身貧困也未給女方家聘財,其社會地位與家庭地位和通過正常方式聘娶妻子的男子之間有著天壤之別。《猗覺察雜記》中就將宋朝的贅婿比如布袋,形容其「如入布袋,氣不得出」。
盡管如此,與前代比較而言,隨著兩宋經濟的發展,在宋代,入贅的婚俗不存在像之前一般的買賣契約關系,贅婿不僅在人身上獲得了自由,社會地位也提高了許多,甚至在很多地方都出現了自愿入贅的現象。
他們在一定程度上已不再是如唐以前那樣,是家庭中的奴仆,而已成為妻子的丈夫,家庭中的正式成員,甚至可謂是「義猶半子」。
3、財產歸屬問題:享有部分繼承權的家庭贅婿
一般來說,男子入贅女家,大多因家貧而兄弟多無力娶妻,女家招婿入贅,則大多是所生均為女子或獨女,出于疼愛女兒,不愿讓女兒離開本家到婆家受氣,又為使門戶不絕,以招婿生子。
既然上文提到說宋代入贅男子的地位已經是「義猶半子」,那麼他們是否能夠享有財產繼承的權利呢?
答案是肯定的,隨著宋代法律的不斷調整發展,盡到主要贍養義務的贅婿可以合理的繼承妻子家的財產,只不過在《宋刑統》中規定贅婿最多只能獲得三分之一的家產,但無論如何,宋時的贅婿都是可以繼承妻家財產的。
三、作用:女性傳承宗祧與提高地位的兩全法
1、上以事宗廟,下以繼后世
入贅婚歸根到底還是一種婚姻形式,所以它的首要作用應該同婚姻一樣,以延續后代,擴大宗族勢力為第一要義。的確,一來,這種入贅婚能夠幫助無子的的家庭傳承香火,二來,對于家中缺乏壯勞力的情形,招贅還可以養老撫幼,維護家計。
2、古代婦女一場漂亮的翻身仗
在一般的婚姻形態中,男子婚姻存續的主導一方,離婚的權利幾乎被完全掌握在男子手中。
但從宋代開始,女性便獲得了一定的離婚權利,這在一定程度上與入贅婚的出現有效的提高了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有關,因為它的存在相當于默認了男女雙方的婚姻自由以及家庭中夫妻雙方的平等地位觀念。
四、結語
通過上文的敘述,我們大致了解了宋代的入贅婚。從贅字的本義來看,其僅關乎財產方面的內容,但隨著實踐中對其內涵的不斷發展,至戰國時,入贅一詞已經可以和婚姻掛鉤。
發展到宋代,在那樣一個商業發達,思想開放的獨特環境之下,入贅婚得到了空前的發展。可以說這樣有悖于主流婚姻制度的現象能夠長期存在一定有其自身的合理性與極大的社會價值,也正因如此,才使得入贅婚能夠在中國博大的文化現象中經久不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