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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運:“麼,咱們談第個條件。投毒罪,普通投毒只,判刑。但員如此公眾所投毒,否適用于刑?”
“各國律法雖同。但若員眾之處投毒,怕沒毒,也適用于刑。只,劇毒絕對致能力,而病肉沒絕對致能力,能混為談。”呂翰林。
些病屬雖然也,但都認真聆,得呂翰林理,畢竟對方刑殿翰林,只過們無法認同。
方運:“由于族法制落后。些案件沒準確罪名,需法司或刑殿復核后決定,而本縣乃試點,以經法司復核,除非刑殿反對,否則根據律法定程度改。而律法,沒販賣瘟疫、制作瘟疫等罪名,本縣對?”
“確如此,族律法所缺陷。”呂翰林。
方運繼續:“既然沒瘟疫相罪名。本縣就應該引用相似罪名,以毒代替瘟疫。”
呂翰林:“些瘟疫確于劇毒,但實際,們只把瘟疫當成種毒性很毒物。
方運:“呂翰林所言極。咱們舉例。若只讓別瀉藥,結果誤拿砒,毒個。如何判罰?”
“理應算誤殺,刑期從流放到等,罪。”
“但若個誤拿砒,毒許,涉及公共全問題,如何判罰?”
“由于節過于嚴,理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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