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不搭后語!事實是,你只是有選擇性地相信你愿意相信的事!因為你不喜歡我當事人,所以罔顧事實詆毀她!」
「法官閣下,證人根本沒有親眼見到,所作供詞完全屬于傳聞證供。她對我當事人的評價,帶有極強的個人偏見,根本不能反映我當事人的真實人格!」
蘭秀蓮的鄰居李耀坤作為我方證人出庭。
他講述了所謂的「捉奸」事件。
原來那天蘭秀蓮家爆水管,李耀坤去幫忙,怕淋濕才脫了衣服。他老婆也在場。誰知林志強回家后大發雷霆,不僅趕走夫婦倆,還關起門來暴打蘭秀蓮。
我呈上證物:「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請看證物 PP12,這是當時李生報警后的出警記錄。里面的口供可以證明,李生所說全部是事實。
「請看證物 PP13,這是我當事人的就醫記錄。林志強對我的當事人實施了長達半個小時的毆打,導致她的兩根肋骨斷裂,可見下手有多狠。」
「李生,后來,你有沒有再見過林志強打老婆?」
「哎……家常便飯的啦……我撞到過幾次,也提過幫被告報警,但她都叫我別管了,說被她老公知道,只會打得更狠。」
「據你觀察,蘭秀蓮是個好媽媽嗎?」
「當然啦,她好疼女兒的,簡直當命一樣。」
蘭秀蓮的同事劉嘉珍作為控方證人,證明她曾在打電話時,說過要殺掉林志強的話。
「劉小姐,當你聽到蘭秀蓮說想殺掉她丈夫時,你想過會是什麼原因嗎?」
「我猜,是被她老公打得受不了了。」
「她同你講過被虐待的事?」
「那倒沒有。但是廁所換衫時,能看到她渾身是傷。
她老公還經常來找她要錢,惡死棱登。哎,盲的都知是怎麼回事啦。」
我:「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從五年前的出警記錄,到證人的證詞,很顯然,林志強長期虐待我當事人,包括身體以及精神層面!」
檢控官:「反對!反對辯方律師作出隨意的猜測,企圖抹黑死者!」
我:「法官閣下,我當事人手臂上觸目驚心的疤痕就是最直接的證據!」
法官:「反對無效。」
我:「林志強污蔑我當事人勾三搭四,實際上根本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有奸夫的存在。他不斷辱罵毆打我當事人,使她陷入抑郁,要靠安眠藥才能入睡。他夜夜不返家,從不給家用,還不停地向妻子索取。但即便如此,我當事人依然努力工作、照顧家里,盡全力做一個好老婆、好媽媽。
「試問,這樣一個善良、有責任感的女人,怎麼會是所謂的冷血無情的蛇蝎毒婦?!怎麼能叫她蛇蝎毒婦!」
至此,我通過一系列人證、物證,拼湊出了一個真實的蘭秀蓮,一個完全不同于媒體描繪的女性形象。
旁聽席傳來交頭接耳的聲音。
我觀察到陪審團的表情,已經從一開始嚴肅的審視,漸漸轉變成了疑惑、深思,有兩位女性甚至流露出了同情。
這絕對是有利的加成。
因為我預料到,這件案子這麼火,陪審團很可能早就看過雜志報道,容易留下刻板印象,所以必須進行人格證明,扭轉他們的偏見,讓天平回正。
事實也證明,這張感情牌起作用了。
但這僅僅只是開端,真正的戰斗還在后面。
11
控方請出了法醫作證。
「死者的死因是,由鈍器多次重擊導致的顱腦損傷、出血。經比對,警方找到的石塊,符合兇器特征。」
檢控官:「尸體的面部損傷情況可以說是慘不忍睹。是不是意味著,兇手是抱著必須殺死對方的決心,去實施的侵害。」
「可以這麼說。」
「換句話說,被告不斷地用石塊砸向死者的頭部,直至他死亡,還不停手,一直砸一直砸,直到把死者的腦袋砸到血肉模糊,砸到面目全非!」
「可以這麼理解。」
我:「反對!」
檢控官:「我沒有問題了。」
輪到我詢問。
我:「Dr Chu,在你的報告中指出,死者的頭部傷均是在 24 小時內發生的,但并沒有明確指出,是連續發生的。那有沒有一種可能,兇手在作出致命的一擊后,停手,而后過去一小時,才繼續實施后續的擊打。」
「因為尸體在海水中浸泡了整夜,一定程度影響了傷口形態。就算有一小時的間隔,也無法精準分辨。」
我:「那也就是說,不排除我說的這種可能性嘍?」
「……對。」
我:「但你剛剛回答控方時,同意了連續襲擊的說法。」
「……我的意思是,不排除你們分別提出的可能性。」
我之所以特意想證明襲擊的非連續性,是因為要構建一個完全不同于控方講述的故事版本。
我傳召了林志強的公司前員工,證實他的所謂公司根本是個空殼,本質是幫地下賭莊介紹客人。而林志強本人也參與賭博,因此欠下了巨額賭債。
我呈上了證物。
「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請看證物 PP14。這是林志強為妻子蘭秀蓮購買的 500 萬意外保險,時間是案發前一個月。
而林志強欠下的賭債也恰好是 500 萬。是不是有些巧合。
「請看證物 PP15。這是死者預訂長洲島客房的電話錄音。林志強從來不關心我當事人,但買了份意外險后,就突然殷勤地計劃旅行,這到底是為什麼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