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只拍到了側影,證人看見的人也只是極度相像而已。
「這個世界相似的人何其多,比如雙胞胎,再比如通過化妝偽裝,都可以達到以假亂真的效果。只是憑那短暫的遠距離的一瞥,怎麼能判定就是林志強本人呢。
「之前辯方律師說被告是自衛殺人,現在又說尸體不是林志強,根本就是為了替被告脫罪而不斷狡辯!」
我:「控方所說的 DNA 檢測,是將尸體與林志強養母保存的頭發,以及林志強家里找到的毛發,進行 DNA 比對。但這兩樣東西,林志強都可以接觸到,完全能做到偷天換日。而砸爛的尸體就是為了掩蓋他還活著的事實!」
檢控官:「反對!辯方律師所說的完全是主觀推斷,沒有任何事實根據!而為被告的口供明確承認殺害的正是林志強!」
我:「法官閣下,請允許我呈上證物,這件證物可以解釋我的當事人為什麼要承認殺人。」
「同意。」
我:「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請看證物 PP19。這是一組相片,來自于林志強的相機與電腦,可以證實,林志強長期偷拍被告女兒……」
我的話還沒講完,被告席上的蘭秀蓮就崩潰了,發瘋似得尖叫:「不要!不要!我不是跟你說過,不要牽扯到我女兒嗎!你這個瘋子!我要殺了你!殺了你!」
法官:「被告!請安靜!」
我緊盯著蘭秀蓮:「內容是蘭秀蓮女兒淋浴時的裸照。她已成年,這項證據呈堂也提前征得了她同意。」
剛說完第一句,蘭秀蓮就停止了吵鬧,有些訝異地看著我。
在庭警的示意下,她退回了原來的位置站好,猩紅的雙眼一眨不眨地看著我。
我:「法官閣下,為了保障被告女兒的隱私,請允許我稱呼她為 X 小姐。」
法官:「同意。」
我:「通過證物內容,可以發現,四年前,林志強就在浴室裝下隱形攝像頭,偷錄下 X 小姐洗澡的全過程。那時候她才十五歲,尚未成年。林志強作為她的繼父,卻做出這樣的行為,簡直喪心病狂!」
檢控官:「反對!這件證物與本案無關!」
我:「法官閣下,證物與本案絕對有關。因為,這些視頻和相片,是林志強威脅我當事人最有力的工具。這也能解釋為什麼我的當事人在沒有殺人的情況下認罪。因為,她作為一個母親,無法容忍女兒被傷害,寧可扛下一切,背負根本不屬于自己的罪名!」
檢控官:「反對!辯方所說一切沒有直接證據支持!」
法官:「辯方律師,你是否有其他證據,證實林志強曾經威脅被告。」
我:「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請看證物 PP20。這是我的當事人的手機通訊記錄及短訊記錄。可以看到,在她離開長洲島的當天上午,就接兩個太空號碼撥來的電話。當天下午收到同一號碼的短信【你女兒很靚,好多人想看】,這對于我的當事人來說,就是赤裸裸的威脅!」
檢控官:「太空號碼可以是任何人使用,包括我都曾收到過各種太空號碼的推銷電話,以及各種色情賭博短訊。僅憑那一句話,無法證明是威脅,更不能證明與林志強有關!」
我:「我當事人到現在都不愿意開口,正是因為受到了林志強的威脅。她始終處于驚恐害怕與對女兒的擔憂中!」
法官:「辯方律師,你是否有直接證據證明短信是林志強發出的?」
我:「沒有,法官閣下……」
法官:「陪審團,你們可以不予理會此項證據。」
「你們雙方還有其他證人或證據嗎?」
「沒有了。」
「準備結案陳詞吧。」
…
檢控官在結案陳詞中再次強調蘭秀蓮是個謊話連篇的人。所有一切都是她為脫罪而刻意制造的假證。
輪到我,我緩緩起身,盡量鄭重而誠懇地發聲。
「法官閣下,各位陪審員,我承認,一開始我的當事人是隱瞞了事實。但她之所以這樣做,是為了保護她的女兒,是被逼無奈。
「這個案件到目前為止仍有太多的疑點。首先,林志強完全有理由作局。他開地下賭莊,打老婆,偷拍繼女,每一件都足以證明他是一個品格極其惡劣的人。他干了太多非法勾當,因此陷于某種麻煩中,急需一個徹底脫身的方法。人死則麻煩消,就是他的邏輯。
「他策劃了一場陰謀。給妻子買下巨額意外保險后,以協商離婚為由,將我的當事人騙到長洲島。夜里,他將妻子帶到海邊,企圖先淹死她,再搬出提前謀害的男尸,制造夫妻被劫殺的假象。到時,這五百萬將以遺產的形式反饋他家人,正好抵消高利貸的債務。
「好在,我的當事人在被侵害時僥幸逃脫。林志強無奈之下,將計就計,將【殺死自己】的罪名加到我當事人的頭上。
「第二天,他用太空卡打電話威脅我當事人,讓她背下一切。而此時,他本人已在中港城碼頭,通過提前聯系好的貨輪,過海潛逃大陸。
「回到疑點。第一個疑點,就是全叔看到的男人。雖然世上相似的人千千萬,但如果他就是林志強本人呢。
「第二個疑點,我的當事人如果真的殺人并破壞尸體,尸體可是被砸得面目全非,何以那件帶血的外套上只有少許的血跡呢?因為她自衛傷人逃離海灘后,根本沒有再回去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