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據確鑿,沒有任何彎可以轉。
但如果真能如我們所愿,張志權能被順利判處死刑的話,那麼這個案件就不值一提了。
5
在 DNA 比對結果出來之后,我們終于松了一口氣。
與被害人身上遺留的體液 DNA 相吻合。
有了這個鐵證,基本上本案就可以蓋棺定論了。
我與老徐也去醫院探視了陳肯,畢竟也需要跟他錄一個口供。
經過兩天的住院調養,他的精神狀態已經好很多了,但悲傷依舊。
而唯一支撐著他打起精神來的,也許就是將兇手繩之于法這件事。
比如,死刑。
因為,在做完慣例的問詢之后,陳肯還說了一些話。
他咬著牙,紅著眼,一字一句地跟我們說著他的妻子,他的女兒,這個家的一切。
他跟楊慧是大學同學,他們相識相愛,一路走過許多風雨,很艱難才走到一起。
在他眼里,溫柔體貼的楊慧,是全天下最美的女人。
陳姍姍則是上天賜給他們最美好的禮物,是個小天使,是他們幸福生活的結晶。
……
我跟老徐也不忍打斷他任何一句話。
他還說,張濤已經委托律師找過他,開出了一百萬的賠償金,只要他肯簽下一紙諒解書。
那是 2005 年的一百萬,相當大的一筆錢。
但是陳肯,他咆哮著把諒解書撕得粉碎,趕走了他們。
他說完這些話的時候,淚流滿面,情緒難以自控。
良久之后,他才緩緩問我們一句話:
「兇手,他……能判……能死刑嗎?」
作為負責案件刑偵階段的我們,對兇手最終的審判結果,是不該有任何意見的。
因為審判權在法院。
我們更不應該在審判前對被害者家屬承諾任何事情,這是違規的。
但那一刻,哪怕違規,我也脫口而出,說了這句話:
「兇手,他一定會償命的。」
陳肯聽罷,一邊拼命點頭,一邊埋下頭嗚嗚地哭了起來。
那次之后,更堅定了我們要認真處理這個案件的決心。
不久之后,何檢帶來消息,檢察院對案件審查已經完畢,并向法院提起公訴了。
期間并沒有碰到什麼太大的阻力。
似乎能塵埃落定了。
但我們沒想到的是,事情居然在審判階段出了問題。
一般刑事案件,很少會在審判階段出問題的。
這一次,我深深見識到,「鈔能力」,到底有多可怕。
6
案件開庭當天。
中午時分,何檢急忙找到我們。
他給我們帶來的消息,卻讓我們心都涼了半截。
原本,根據我們刑偵收集到的證據,張志權入室強奸、故意殺人等罪名是板上釘釘的事實,根本無法抵賴。
其犯罪手段如此殘忍,對社會的影響無比惡劣,數罪并罰之下,判個死刑合情合理。
但辯方律師,卻當庭提交了一份讓所有人都措手不及的證據:
張志權,其實未滿十八周歲!
這是真的出乎意料,是我們想都沒想過的辯護手段。
因為這個事太好核實了,他的戶口本身份證我們都有存檔,都能證明他是 1986 年人。
至案發 2005 年,已滿十八周歲。
但辯方律師提交到的證據中卻顯示,張志權的戶口是后面才辦理的,即 1988 年補辦的。
而年齡錯誤,則是由于當年社區醫院失誤,把原本是 1987 年出生的他寫成了 1986 年。
那時候根本沒有電腦,全都是紙質材料。
在一沓證據資料中,大部分都是社區醫院自證自己當年操作失誤的文件,并用各種原始資料來證明,張志權確實是 1987 年出生的。
而在那個年代,連出生證都尚未開始啟用,這種生下來沒及時辦理戶口的情況是普遍存在的,也不算太嚴重的失誤。
所以,那個社區醫院自己啃了下來。
這里面有沒有什麼灰色交易?
不必多言。
現在問題是,如果合議庭采信了這份證據,那就意味著:
張志權會以未成年人的身份接受審判!
已滿十六周歲,但未滿十八周歲的犯人,雖然仍然會承擔刑事責任,但最關鍵的是——
在處理未成年人的量刑之時,法官都會非常小心,就算依法依規,也是一定會從輕或減輕處罰的。
也就是說,如果這份證據成立的話,那麼張志權絕對無法判處死刑,連死緩都不太可能。
而只要不是死刑,無期最多也就是二十年。
加上其父親張濤的「鈔能力」,說不定三五七年他就能出來蹦跶了。
何檢當即提出了要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九十六條,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
因此,法官宣布了休庭。
之后,何檢馬上找到了我們,說清楚整個庭審情況的同時,他也拜托我們——
查,找出這份證據中的瑕疵。
那年代,檢察官找刑警做事是常態,哪怕是在審判階段也一樣,不存在違不違規的說法。
所以我也是一口答應了下來。
畢竟這是我們跟進的案子。
張志權,也是我們打從心底,不愿放過的嫌疑犯。
可是……
何檢走后,我跟老徐對視了一眼,彼此心里都知道,這事可能有點懸了。